何謂重大職業災害?如何判斷與通報?
【重大職業災害】
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」
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,雇主應即採取「必要之急救、搶救」等措施,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、分析及作成紀錄。
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,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:
- 發生死亡災害。
-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。
-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,且需住院治療。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。
(案例說明,出處:臺北市勞動檢查處,職災實錄)
事故原因:
114 年2月6日13時30分,臺北市某醫院,某員行經院內兩棟大樓鄰接之樓梯處,於下樓梯時因不慎踩空而滾落,因疼痛無法站立。
隨後由同仁協助送至急診就醫,經診斷為左側遠端脛腓骨骨折合併踝關節脫臼,住院開刀治療。
重點:
- 直接原因:滾落。
- 間接原因:行走時未注意樓梯階梯差。
- 基本原因:勞工危害意識不足。
防止對策:加強勞工,工作場所行走樓梯之安全意識。
現場示意圖或照片:

結論:送醫同時,請立即通知安全衛生單位,本單位知悉後,依規定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處。
【一般職業災害】
無急救之必要的災害。
(案例說明)
事故原因:
同事A於上班期間,欲前往某科室辦公,於下樓梯時不愖跌倒受傷,當下覺得無大礙,
事情結束後回到辦公室發覺肩部疼痛,自行請假前往醫院就診。
重點:
- 當下沒有急救,意識清醒自行前往就診,無需他人協助。
- 工作場所(校本部、城區部或校外實習場所等)
結論:一般職災,請人事室、總務處於每月職災通報資料載明即可。
【交通通勤事故】
通勤,包含走路、搭公車、搭捷運、坐火車、騎機車、開汽車等等,於上下班通勤期間必要之上下班手段。
事故,受傷、失能、傷殘或死亡等,皆為勞基法規定之職災。
(案例說明)
上下班路上各項事故認定說明「勞保局職災認定釋函」,發生事故是為勞基法職災。
※勞動部新規,上下班事故雖非職安法之職災(為勞基法之職災),自114年11月起需登錄至智能雲職災申報。
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