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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重大職業災害?如何判斷與通報?

重大職業災害

  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
 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,雇主應即採取「必要之急救、搶救」等措施,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、分析及作成紀錄。
 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,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:

  1. 發生死亡災害。
  2.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。
  3.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,且需住院治療。
  4.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。

 

(案例說明,出處:臺北市勞動檢查處,職災實錄

事故原因:

  114 年2月6日13時30分,臺北市某醫院,某員行經院內兩棟大樓鄰接之樓梯處,於下樓梯時因不慎踩空而滾落,因疼痛無法站立。

  隨後由同仁協助送至急診就醫,經診斷為左側遠端脛腓骨骨折合併踝關節脫臼,住院開刀治療。 

重點:

  1. 直接原因:滾落。
  2. 間接原因:行走時未注意樓梯階梯差。
  3. 基本原因:勞工危害意識不足。

防止對策:加強勞工,工作場所行走樓梯之安全意識。 

現場示意圖或照片:

  醫院勞工樓梯滾落

結論:送醫同時,請立即通知安全衛生單位,本單位知悉後,依規定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處。

 

一般職業災害

無急救之必要的災害。

(案例說明)

事故原因:

  同事A於上班期間,欲前往某科室辦公,於下樓梯時不愖跌倒受傷,當下覺得無大礙,

  事情結束後回到辦公室發覺肩部疼痛,自行請假前往醫院就診。

重點:

  1. 當下沒有急救,意識清醒自行前往就診,無需他人協助。
  2. 工作場所(校本部、城區部或校外實習場所等)

結論:一般職災,請人事室、總務處於每月職災通報資料載明即可。

 

交通通勤事故

  通勤,包含走路、搭公車、搭捷運、坐火車、騎機車、開汽車等等,於上下班通勤期間必要之上下班手段。

  事故,受傷、失能、傷殘或死亡等,皆為勞基法規定之職災。

(案例說明)

  上下班路上各項事故認定說明「勞保局職災認定釋函」,發生事故是為勞基法職災。

 

※勞動部新規,上下班事故雖非職安法之職災(為勞基法之職災),自114年11月起需登錄至智能雲職災申報。

 

學校災通報聯絡圖

職災聯絡通報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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