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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驗場所人員教育訓練

一、說明

      依勞動部,「職業安全衛生法§32」及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§17」規則,若新進人員有實施,並從事預防災變之必要性工作著,依法實施相關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。

 

二、實驗場所相關之教育訓練:

1、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(3小時)

2、使用化學品 (危害通識教育訓練)(+3小時)

3、操作機械設備 (機械設備危害預防教育訓練)(+3小時)  

 4、游離輻射作業 (輻射防護教育訓練)(+3小時)

 5、使用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於2級生物實驗室作業 (生物安全與生物保全教育訓練)(+8小時)

 

三、實施方式:

 1、實體課程,至少一小時

 2、數位課程,依危害需求,線上課程可充抵二小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