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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學品相關法規及品項

【相關文件指引】

   教育部

   學校實驗室一般注意事項及安全指引(108年4月) 

   環境部

   大專校院實驗室災後復原指引(110年6月) 

   危險物質(品)異常處置及貯存、應變管理參考指引(111年12月) 

 

【化學品相關法規】

   主管機關 - 勞動部


法規名稱
列管化學品項目
   說明
處置: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、置放或貯存之行為。
1
運作前須申請核可文件,違法使用,罰款400,000元以上。
2
應置備
(1)危害物質清單(需依法規格式製作)。
(2)藥品罐貼有GHS標示
(3)備有安全資料表(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)及目錄。
(4)具CNS15030健康危害項,應執行暴露評估及分級管理,防護對策,並持續改善。 
3
(1)作業場所應有特化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。
(2)作業檢點。
(3)提供個人防護具並監督確實配戴。
(4)明顯易見處標示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、禁止飲食及吸菸標示。
(5)設置緊急沖淋設備,設備可正常使用且無阻礙阻擋。
(6)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,設置監測靜壓、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之裝置。
(7)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,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,並維持其性能,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。設置完成後,應實施原始性能測試,並依測試結果製作附表三內容之原始性能測試報告書;其相關文件、紀錄應保存十年。
(1)甲類物質
(2)乙類物質
(3)丙類物質
    丙類第一種物質
    丙類第二種物質
    丙類第三種物質
二、特定管理物質
4
年申報運作紀錄
(1)CMR:致癌性、生殖細胞致突變性及生殖毒第一級。
(2)附表一:未滿18歲及妊娠或分娩後未滿1年女性勞工具危害性之化學品。   
 
優先管理化學品公告名單
5
雇主使勞工製造、處置或使用之化學品,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,具有健康危害者,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,劃分風險等級,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。
   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,具有健康危害者具有健康危害者,利用以下方式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,劃分風險等級,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。
(1)作業環境監測
   作業場所無通風推估模式
   飽和蒸氣壓模式
(4)進階工具箱   
6
 依法每半年監測一次   
7
利用以下方式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,劃分風險等級,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。
(1)作業環境監測
(2)定量推估模式
    作業場所無通風推估模式
    飽和蒸氣壓模式
(3)進階工具箱 
 
 
 
 
8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
(1)作業檢點
(2)足夠有效之個人防護具。
(3)於密閉設備或局排裝置下使用。 
  第一種有機溶劑
  第二種有機溶劑
  第三種有機溶劑
9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時實施特殊健康檢查

 

   主管機關 - 環境


法規名稱
列管化學品項目
   說明
處置: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、置放或貯存之行為。
1
(1)需主管機關核可方可運作。
(2)購買須事先申請。
(3)運作需紀錄,確保現存量與系統量一致,並按季申報。
(4)SDS第8項修改為現有防護具,請負責人確認防護足夠並簽章。
(5)門口要標示、有平面圖,分裝瓶依法規標示。
(6)化學品容器要符合法規標示
(7)個人防護具定期檢查(每月)
(8)運作場所如發生毒化物災害事故,應於30分鐘內通報環保局,逾時罰鍰100萬元以上。
 
 
 
 
 
 
2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既有化學物質公告清單查詢
新化學物質用途及性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數量,依附表一登錄類別申請登錄:
一、科學研發用途。
二、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。
三、限定場址中間產物。
四、聚合物。
五、經事前審定之低關注聚合物。

 

   主管機關 - 消防署


法規名稱
列管化學品項目
   說明
處置: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、置放或貯存之行為。
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公共危險物品,係指氧化性物質、易燃性固體、禁水性物質、易燃性液體、爆炸性物質、強酸性物質六類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。    

 

   主管機關 - 經濟部


法規名稱
列管化學品項目
   說明
處置:指對於化學品之處理、置放或貯存之行為。
1
(1)購買甲類先驅化學品須先申請
(2)留存發票影本
(3)並按季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