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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

依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」之規定,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公告列管物質達340種,並採分類、分量管理之精神,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。

定義:毒性化學物質: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,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。 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: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、生物濃縮、生物轉化等作用,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。 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:有致腫瘤、生育能力受損、畸胎、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。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:經暴露,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。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: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。

運作:係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、運送、使用、貯存或廢棄等行為。

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

基於世界各國法規對於化學品危害分類及標示規定並不相同,如相同化學品之危害分類不同,其對應之危害管理措施亦將發生不一致情況,嚴重影響化學品使用勞工、緊急應變者及消費者之安全與健康維護工作。聯合國為解決此差異並提升人類健康及環境保護,發布之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全球調和制度(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& Labelling of Chemicals , 簡稱GHS , 使各國對化學品之物理性、健康及環境危害特性之分類、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能有全球一致的準則。我國勞動部特將原有「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」修正訂定為「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