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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職員工教育訓練

各位老師、各位同仁你們好:
依據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 32 條與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第17、18 條規定,針對全校教職員工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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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煩請各位老師、各位同仁完成後,並將課程學習時數證明上傳以備查。【學習時數證明範本】,建議PDF檔或圖片檔。

※本年度新進教職員工已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,可選擇是否參與本次在職教育訓練。謝謝大家的配合。

※公務人員研習時數,統一預計在114年7月13日及8月10日前,為各位同事申請一小時 (同實體課程時數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