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進人員專區
依據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32條及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」第17條規定雇主對新僱教職員工或在職教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,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,不得少於三小時,且勞工有接受之義務。
若「勞工」未配合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,依據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46條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。
請於報到後三天內完成職前教育訓練流程:
一、報到表單【人事室提供】
「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新進教職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申請單 」
二、職前教育訓練【線上課程】
註冊 → 選本國勞工 → (不要使用自然人憑證)資料輸入後送出 → 登入 → 選課
【中文】一般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(上)、(下) 【學習時數證明範本】&【時數證明列印說明】
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介紹教育訓練(需要接觸化學品或需要進出實驗室的相關人員,請增加本課程)
三、臨時人員(工讀生、兼任助理等)
各單位聘用臨時人員,請單位主管(或計畫主持人)於人員工作前,自行實施3小時職前教育訓練(線上2Hrs+實體1Hrs),並簽署教育訓練申請單,並做成紀錄,正本由單位自行留存三年。
四、課程結束 → 個人專區 → 學習歷程 → 列印學習紀錄(存檔) → 請將申請單(簽章後)及學習時數證明,傳送電子檔至以下連結:
「新進人員教育訓練」 (若需要終身學習時數,請於表單內輸入個人身份證字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