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在職教育訓練類別
1、適用人員:全校教職員工(包含約聘僱人員、工讀生)
2、訓練時數:每三年,至少三小時
3、依據來源:「職安法§32」、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§16」
二、實施方式
1、參加本校辦理安全衛生相關之教育訓練、專題講座,可採計在職訓練時數。
2、各單位得自行辦理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:
(1)職業安全相關課程之影片或教材
(2)時數登錄,檢附紙本紀錄(講題、辦理單位、課程時間、授課方式、主持人(講師)本人親筆簽名、照片、簽到表。)
※其中照片,需求應2張以上,包含「全體參加人員」、「投影之課程內容」之照片。
3、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辦之開放課程(包含線上),申請或列印完訓記錄(時數證明),送至環境安全衛生室。